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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玻璃应用

[阿勒泰地区] 时间:2025-04-05 08:37:51 来源:耳目一新网 作者:黄国俊 点击:24次

有的国家甚至允许相距甚远的两块土地之前也可以转移容积率,即使它们的所有权人或地上权人不是同一人。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均声明,人人有权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公正的、公开的审判。根据以上内容设计的司法公开指数评估体系,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科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修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7个方面的基础上,增加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共9 个方面,分别设定一定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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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从结构上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不仅包括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而且包括了确保司法公开顺利实现的有关工作机制,两者有效结合,使得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公开审判制度最早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猛烈的抨击了当时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的擅断,并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纵观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中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改革从审判公开走向司法公开的发展轨迹。以公共关系替代单向宣传,以更开放的姿态去拥抱这个时代,已然是司法的使命。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上述表格也应当修改为: 将司法公开的方式评估纳入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具有创新性,同时也存在必然性。[7] 随后,全国许多法院都开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设计司法公开的评估体系。

要想司法得到民众的信赖和获得广泛的民众基础,就必须使司法体制及其运作具有透明度[1],而司法透明的实现依赖于一套完备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检察队伍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若干意见》在《六项规定》的基础上区分了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和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合理地把握了不同司法信息的公开限度,从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方式和内容。

(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20]因此,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时,应强调司法公开内容评估与司法公开方式评估并驾齐驱的评估方式,也只有采用双轮驱动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司法公开才是真正全面的、深入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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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从内容上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包含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以及工作机制七个维度,在每个维度下又包含若干指数,共计24项。第三,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搭建起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该意见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分为三类即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

随着司法透明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指标运动及法治指数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探索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以评估司法公开的水平。这种单轮驱动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缺乏平衡性,容易导致司法公开的内容华而不实,无法真正到达民众。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和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的阶段性成果。因此仅有公开内容上的最大化,只是实现了全面公开,还不一定能及时、真正公开,要落实公民的知情权,还需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公开,以实现司法公开的及时性,如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将人民法院人员信息的内容也纳入司法公开的范围。司法公开的具体指标设计中,可在六大公开之外规定政务信息和队伍信息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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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第三,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上述表格也应当修改为: 将司法公开的方式评估纳入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具有创新性,同时也存在必然性。首次发布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对浙江省三级103个法院的司法透明状况进行评估。有学者将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概括为我国司法公开的三个时期: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有限司法公开时期(2004-2008),全面司法公开时期(2009- )。由此可知,新时代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方式除了要求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以外,还必须强调及时性和便民性。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6]浙江法院的司法透明指数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司法公开进入数据化时代、精细化时代,过去笼统、概括式的公开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精细化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已是符合客观需要。

而9个方面的每一个方面中,公开方式、主体责任的落实又分别占一定的分值。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0条规定: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作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

* 高一飞,1965年出生,湖南桃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结构上看,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不仅包括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而且包括了确保司法公开顺利实现的有关工作机制,两者有效结合,使得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

2014年《法治蓝皮书》推出《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中国检务透明度指数报告》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报告》四大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表明我国司法透明实证研究达到新高度。一是考虑司法的复杂性和多样化,降低数字化指标在绩效考评中的作用,结合多方因素将司法公开的质量、社会效果等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我们应当根据这样一个新标准,在充分论证、合理配置具体分值的前提下,尽快颁布新的指数体系,以指导下一步的司法公开工作。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主要包括公告栏、公示屏幕、诉讼指引资料、报纸期刊、公众开放日等,这些公开方式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人们往往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在法院才能获得相关信息,其受益者十分有限。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存在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原则从理念向行动的转变,也是实现司法公开从硬性约束向内在自觉转变的有效手段。

五、 双轮驱动下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 当司法遇上自媒体时代,抗拒、躲避都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带来伤害。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

信息发达的年代,同时也是一个因为人口、地域、信息量过大等原因而导致信息难以接近的年代,如果公开的方式不当,名义上已经公之于众的信息实际上会被隐藏于表面上属于公开载体的障碍之下。由此可知,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深化,司法公开的方式也不断拓展、多样化,而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正是对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制度设计。

因此,在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把握权利与义务、原则与例外的平衡,不得一味追求扩大公开的范围而在赋予一方知情权的同时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也不得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使得司法公开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人民法院还应当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陈光中、龙宗智教授曾指出数字化指标存在于绩效考评制度中可能带来的问题:目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制度普遍推行指标考核,即所谓数字上管理考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主要依靠各种数据。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12条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所谓规范化是指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三大平台建设强调司法公开的及时性,迟到的司法公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也使得司法公开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1] 张卫平:司法改革与司法的透明化,《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8日。

不仅要公开案件审理,还要公开人民法院的其他审务工作。[17]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顶层设计中越来越关注到司法公开方式的重要性。

(责任编辑:蒂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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